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未经批准,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,或者未经登记,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,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,没收非法财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因此,如果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,将严重影响其团体的各项慈善活动的开展,甚至“好心办坏事”导致慈善活动面临违法的境地。一些民间的自发团体,以善良的愿望试图从事一些相关的慈善活动,如募捐或救助等活动,但往往会面临民政部门的叫停,遭遇停办活动的尴尬。
当然,登记社团法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。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。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;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团体机构;(三)有固定的住所; (四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 (五)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; (六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。
事实上,慈善团体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,更有利于其进行慈善活动(如设立帐户、招聘员工、签订合同等等)。慈善团休有了合法的主体资格,其实施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保障,进而吸引更多的人才与捐赠资金。因此,慈善团体应当而且有必要进行登记。